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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土壤污染损害诉讼中公司的责任边界研究
引用本文:翁孙哲,张福强.美国土壤污染损害诉讼中公司的责任边界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02-110.
作者姓名:翁孙哲  张福强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浙江警察学院 法律系,浙江 杭州 310053;浙江警察学院 招生办,浙江 杭州 310053
摘    要: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母公司和资产并购方的环境责任边界的确认,是未来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土壤污染治理问题,在美国也是一个重要议题,文章分析了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具体实践。对于污染土地的法律责任,《超级基金法》规定了宽泛的主体,但对于母公司和资产并购方的环境责任,《超级基金法》本身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联邦上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法院适用法律依据和标准存在不一致。在适用法律上,有采用州法,也有采用联邦普通法;在适用标准上,对于母公司责任,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贝斯特福德案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收购方的环境责任有采用简单连续规则,也有采用实质连续规则。这种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影响了《超级基金法》的实施效果。美国的实践可以对我国提供借鉴:平衡环境保护和鼓励商事交易的利益,明确企业环境责任的边界,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加强资产并购交易中的环境风险评估。

关 键 词:超级基金法  母公司责任  收购方责任  简单连续规则  实质连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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