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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理想选择
引用本文:王秀玲.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理想选择[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4):79-80.
作者姓名:王秀玲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0
摘    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宪法监督既是宪法适用的一种形式,又是宪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宪法监督不仅直接实现着宪法,而且还为宪法的有效遵守和以其他方式适用宪法提供了保障。它是人民追求公平、自由、正义的体现,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国必须健全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一、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与缺陷从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来看,1954年我国就确立了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现行宪法内容中多处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把宪法监督机…

关 键 词:宪法监督模式  中国  宪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文章编号:1007-4937(2002)04-0079-02
修稿时间:200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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