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理想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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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秀玲.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理想选择[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4):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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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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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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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宪法监督既是宪法适用的一种形式,又是宪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宪法监督不仅直接实现着宪法,而且还为宪法的有效遵守和以其他方式适用宪法提供了保障。它是人民追求公平、自由、正义的体现,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国必须健全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一、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与缺陷从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来看,1954年我国就确立了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现行宪法内容中多处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把宪法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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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监督模式 中国 宪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7-4937(2002)04-0079-02 |
修稿时间: | 2002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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