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校议(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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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福林.《宋书》校议(十九)[J].江海学刊,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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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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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卷十一·律历志上》 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阮 之阴,取竹之 谷 生,其窃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中华书局1974年10月版点校本,第206页) 按:“断两节间而吹之”,《晋书·律历志上》作“断两节间长三寸九分而吹之”,《隋书·律历志上》亦云:“传称黄帝命伶伦断竹,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愚谓竹之长短异,吹而成之音亦异,此既为黄钟之宫,则不能任意而断竹,即此“断两节间”后恐佚“长三寸九分”五字。 《卷二十三·天文一》 故国志书于吴而不书于魏也。(同上书,第688 页)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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