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的恶意抗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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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清华,罗荣华.浅析票据的恶意抗辩制度[J].天府新论,2006(Z1):197-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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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清华 罗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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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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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票据的恶意抗辩的认定,我国《票据法》应采用"损害认识说",恶意认定的时间点应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准,抗辩事由是否存在应以票据到期日或行使票据权利时为准.并且,在票据恶意抗辩制度中,"明知抗辩事由"不包括非法取得票据的情形;持票人明知债务人对其直接前手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债务人为恶意抗辩;恶意的内容不包括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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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票据 恶意抗辩 认定 |
文章编号: | 1004-0633(2006)6月-1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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