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主体之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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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山 吴洪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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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与法律政策研究中心暨法学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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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检察官学院2012年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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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结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状况,"公共服务"应纳入到对"公务"范围内的实质解释中;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表述应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以根本解决我国针对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和解释被动应对的局面的理论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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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主体 关系刑法 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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