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阿尔泰语系诸族的收继婚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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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继钦.我国阿尔泰语系诸族的收继婚述略[J].黑龙江社会科学,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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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继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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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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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收继婚就是娶寡嫂或后母的习俗。我国古代各民族实行族外婚和确立父权制后,嫁入本氏族的女子不仅是夫家的成员,而且也是夫家氏族的成员。这些嫁到本氏族的女子,有的是枪来的,有的是用财礼聘来的,因此夫死后妻要改嫁,多嫁给夫系家族成员,不使家族财产外流。收继婚也能防止部落离散,保存本部落劳动力和确保后代的繁衍。收继婚的内容主要包括:兄死之后弟收兄嫂为妻,父死之后子收父妾为妻,堂表兄弟之间在兄弟死后对寡妇的继承,姐死娶妹等。 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汉族就有收继婚习俗。如《左传》载:“晋侯燕于贾君”。晋侯即晋惠公,贾君即太子申生之妃,亦即惠公之嫂,这便是弟由燕而纳嫂。《左传》闵公二年载:“共仲通于哀姜,哀姜欲立之。”共仲即庆父,是鲁庄公的弟弟,哀姜即鲁庄公的夫人,即弟妻嫂。这种收继婚事例史书不绝于载。如隋炀帝纳父之妃宣华和容华两夫人;武则天原为唐太宗的才人,后被太宗儿子高宗收为皇后。 至汉代我国北方阿尔泰语系原始突厥语族、原始蒙古语族和原始满洲—通古斯语族诸民族就有收继婚的记载,收继婚是我国北方民族普遍存在的婚俗。现据文献资料按语族分别简述之。 一、原始突厥语族各族的收继婚 匈奴,亦称“胡”。战国时分布在燕、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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