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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引用本文:赵赤,李燕山.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J].江汉论坛,2010(2).
作者姓名:赵赤  李燕山
作者单位:1. 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浙江临安,311300;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2.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15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综合研究:政策取向、理论拓展、立法分析与司法运行”(07CGFX005Z)的成果之一
摘    要: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民事或行政制裁方式无法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对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规制具有现实必要性。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司法意见、刑法理论、实践障碍等方面的原因,不同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却大相径庭,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认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可以将虚假诉讼行为区分为侵财性与非侵财性虚假诉讼两种类型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当然,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及时修订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中单独规定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规制。

关 键 词:虚假诉讼  刑事法律  规制  

On the Criminal Law's Regulation to the False Litig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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