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一般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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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合平.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一般性原则[J].兰州学刊,2005,1(5):173-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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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合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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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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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遵循宪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是立法法确定的我国各级各类立法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共有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活动也必须遵循这四项立法原则,并需要结合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灵活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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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治立法 一般性原则 灵活运用 |
文章编号: | 1005-3492(2005)05-0173-02 |
修稿时间: | 2005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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