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盲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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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冉艳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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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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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一般项目(09XJA820016)“我国政府信用法制基础及立法对策研究”;重庆工商大学青年项目(0851020)“在宪政道德与法律责任之间--探析诚信政府的实现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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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对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没有明确涉及与政府自身履职情况相关的政府信用信息。政府信用信息是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所做的记录。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一般政府信息的公开相比,具有特殊性。随着政府信用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各地政府陆续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用进行规范。其中,有关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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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 政府信用信息 公开 诚信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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