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酒后驾车应单独立法并予以严惩
引用本文:周永坤. 对酒后驾车应单独立法并予以严惩[J]. 河北学刊, 2009, 29(6)
作者姓名:周永坤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特别是醉酒驾车引起的致人死亡现象在中国普遍存在,并成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最主要恶性案件类型之一.基于酒后驾车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近来,中国政府集中力量从行政与司法等方面采取措施加以严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这种运动式执法只能"救急",其长远影响是十分有限的.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酒后驾车行为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影响降至最低.考虑到现行的数罪形态和数罪并罚制度,为增加刑罚的威慑力,提高刑罚对交通肇事罪的一般预防能力,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改:一是增设危险驾驶罪;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危险驾驶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三是提高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起点刑,相应提高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期;四是将斑马线上出车祸当作加重情节;五是增加"剥夺公职"的附加项,作为对公务员的特别处罚;六是在<交通安全法>中设立专章规定对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行为的惩罚.

关 键 词:酒后驾车  单独立法  严惩

Drunk-driving Should Be Legislated to Give Severe Punishment
ZHOU Yong-kun. Drunk-driving Should Be Legislated to Give Severe Punishment[J]. Hebei Academic Journal, 2009, 29(6)
Authors:ZHOU Yong-ku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