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评价论范畴对法律评价进行理论研究,能够揭示法律评价的特殊内涵及机制。广义的法律评价是对法律规范及司法活动进行评价,不同于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适用法律的评价活动即狭义的法律评价。法律评价作为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的有机方式,体现在法律评价的程序中。以司法活动中的刑事诉讼程序为例,可以揭示法律评价的机制。法律逻辑不同于法治逻辑。前者是法律评价的内在逻辑和逻辑起点,是在法律评价中把要解决的人的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内在的原因。司法机关中的个人的公与私之间的矛盾以及司法机关在法律评价的决策上的公与私之间的矛盾是法律评价中矛盾现象的集中表现。在法律评价中,权力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经常交织在一起,成为司法腐败行为的典型表现,反映出社会转型期法律评价中司法腐败的一些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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