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保底条款效力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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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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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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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本市场统合趋势下中国金融服务法研究”(10BFX066)的阶段性成果;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YJSCX2012-303HL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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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理财保底条款是指依据金融商品交易的约定,金融服务者保证在指定的时间返还金融消费者投入的本金或本金及收益。保底条款是风险与收益的分配,直接关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金融商品交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保底条款的效力却存在理论争议,而我国现行立法则依据金融服务者不同的身份确立不同的效力,存在允许保底、禁止保底与附条件允许保底三种立法态度。对于金融商品交易的保底条款应当进行功能性监管,确立统一的效力。金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域外立法经验,都要求认定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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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底条款 效力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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