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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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韦卓华.论中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J].金色年华,2009(5):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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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韦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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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正当防卫,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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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殊防卫权 中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 刑事责任 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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