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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逻辑起点、功能取向与法权构造
引用本文:唐欣瑜.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逻辑起点、功能取向与法权构造[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180-187.
作者姓名:唐欣瑜
作者单位:1.海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2.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博士后流动站,重庆 4011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收益权实现路径创新研究”(21CFX035)。
摘    要:农村土地制度在不断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连续性修法,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承包地“三权分置”等一系列改革成果均已入法,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却甚少被立法或修法提及,在不同类型土地之间发展失衡。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之初即具有中国特色,既包含双重“公”的本质,又体现“共”的属性,具备农民生存发展福利的保障功能、农村公序良俗的维护功能、集体土地合理利用的增进功能。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法权构造对推动物权体系的创新与完善是有必要的,系统化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清晰的客体范围、完备的权利内容以及规范的使用期限,方能有效发挥出应有功能。

关 键 词:公益性建设用地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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