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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与宪法意识
作者姓名:王军
作者单位:山东社科院法学所
摘    要:<正> 一、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基本特征和内容“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首次见于彭真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公民是指具有一定国籍井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意识本身不是物质的东西,而是客观物质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应当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存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是每个公民通过社会生活实践而对自身及他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的基本认识,是对社会主义现实中民主、法制、道德及思想文化诸方面对自身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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