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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尚未形成的劳动争议
引用本文:杨远武.一起尚未形成的劳动争议[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6(9):32-32.
作者姓名:杨远武
摘    要:某行政单位于1997年招聘小刘为汽车驾驶员。2005年上级决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聘人员一律作解聘处理。小刘属无编制的自聘人员,用人单位把他列入了解聘对象。并找其谈话。小刘提出:自己于2003年7月在工作中因工受伤.至今未得到处理;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耒参加统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未参加.加班工资未发放.要求用人单位把待遇落实清楚.并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多次协商。用人单位无法满足小刘的要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在审查申请内容后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劳动合同时,因保险待遇或经济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有权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劳动在收到处理决定不服并发生争议时,才能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作处理,而直接把劳动告上仲裁庭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  加班工资  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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