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证成与机制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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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店标,岳瑞琳.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证成与机制建构[J].黑龙江社会科学,2023(1):95-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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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店标 岳瑞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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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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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领导立法的历史经验研究”(22BFX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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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跨行政区域多个立法主体,为解决公共治理领域的共同问题,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分别立法、相互对接的地方立法模式,其具有地方立法、跨区域立法和合作型立法的特征。区域协同立法的政治价值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经济价值是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社会价值是提高区域治理现代化水平,法治价值是回应区域法治发展需求。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是整体性法治、居间性资源整合和区域性利益均衡。区域协同立法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沟通协作、立法参与、交叉备案、联合评估和统一指导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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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区域协同立法 新型立法模式 区域发展一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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