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日信托法立法差异的比较看我国信托法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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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颐湘.从中日信托法立法差异的比较看我国信托法的不足[J].江西社会科学,2003(3):192-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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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颐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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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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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日信托法都是从英美法系整体移植而来,但二者在立法上存在着种种差异。本文通过对两国信托法在“信托”定义、信托公示效力、信托管理人制度、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承继、受托人委托他人代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以及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责任等六个方面规定的不同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上的差异的比较分析,论证了我国信托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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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日信托法 立法差异 比较分析 不足及改进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3)03-0192-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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