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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刍论
引用本文:吴萍,毛军华.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刍论[J].江西社会科学,2007(9):203-207.
作者姓名:吴萍  毛军华
作者单位:1.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
2.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抚州,344000
摘    要: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不对称性、强制性以及公益性等区别于一般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加之现行民事(劳动)争议及行政争议处理机制本身的诸多弊端,使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法律救济在程序的选择、启动以及司法处理等方面存在不少困难,社会保险权的实现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笔者认为,借鉴国外专门化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构建以"行政裁决—诉讼解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之独立程序,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权直接、及时且有效的救济目标。

关 键 词: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救济制度
文章编号:1004-518X(2007)09-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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