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之研究 |
| |
引用本文: | 方琳,程勇跃.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之研究[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84-91. |
| |
作者姓名: | 方琳 程勇跃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 |
| |
摘 要: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海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人有权依法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债权人在该基金内受偿。然而实际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责任人在特殊情况下于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财产,此时是否应当允许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基金受偿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经过对相关国际公约、我国《海商法》及相关立法目的的探讨可知,此时应当准许非限制性债权人参与。但出于非限制性债权性质的特殊性及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的初衷,应当对两种债权数额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
关 键 词: | 责任限制基金 非限制性债权 限制性债权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