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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的特别性及立法建议
引用本文:高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的特别性及立法建议[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102-113.
作者姓名:高海
作者单位: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3303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22&ZD202)。
摘    要:终止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构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公有性与功能综合保障性,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保护法益的多样性,导致终止呈现终止方式缩限、终止财产处分限制更多等特别性。基于终止方式的缩限性,不宜将期限届满和低于人数下限约定为自愿解散事由,不宜将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规定为强制解散事由;在“破产终止后再重建”与“破产免责却不终止”两种方案中,后者更值得提倡,而且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例证。基于终止财产处分限制的加强,还需明确限定责任财产的范围、限制破产期间与受理破产前一定期限内的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成员或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在破产清算时被禁止,在丧失存续基础解散时授权集体成员民主议定。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终止制度  自愿解散  强制解散  破产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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