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同居,一方子女有赡养对方的义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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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向洋.老年人同居,一方子女有赡养对方的义务吗?[J].老年世界,2006(20):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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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向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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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
几年前老伴因病去世.我在大儿子家居住期间与其邻居大妈(早年丧夫)产生感情想再婚。但子女们认为没必要再婚。无奈我与王大妈自2004年起在大儿子家过起同居生活。子女们本就对王大妈不满.再加上邻居们纷纷议论.他们经常对王大妈讽刺、谩骂.致使原本身体欠佳的她气得病倒在床。我想到法院起诉子女们不赡养“后妈”。但我们毕竟没结婚,请问:我的子女们有义务赡养王大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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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同居生活 子女 赡养 义务 老年人 对方 再婚 邻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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