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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主体资格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柴荣.论我国破产主体资格的立法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1999(5).
作者姓名:柴荣
摘    要: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而我国现行破产法却有种种缺陷,尤其是破产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更是难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种类众多的现状。本文从商自然人破产主体资格的历史演进入手,运用比较研究的手法,构想我国破产主体资格的立法完善,以及主体资格范围扩大后的危险防范

关 键 词:商自然人  破产  主体资格  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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