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诉讼之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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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东旭.宋代的诉讼之学[J].河北学刊,19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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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东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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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人们的诉讼大都凭官吏来决断。虽然朝廷对州县官吏的审判活动执行监督,但因官贪吏奸,被冤之民很难得到法律的帮助。至宋代,由于封建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私有权观念的深化,人身权利的相对扩大,人们要求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开始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江南民间出现了“教引讼理”、“教授辞讼文书’’的诉讼之学。同时,也产生了专以指教词讼、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以及以佣笔为业的写状代书之人,这是中国诉讼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笔者就此问题初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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