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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摘    要:劳社厅发200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制定了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附件: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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