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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形而上学的价值主体——先秦儒家“仁义”论
引用本文:李孺义.道德形而上学的价值主体——先秦儒家“仁义”论[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2):33-42.
作者姓名:李孺义
作者单位: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15
摘    要:人是什么?这一问题始终是先秦儒家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性话题之一.孔孟认为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当从人之"行"(实践)的内在特性来理解,而"仁义"就是人类实践的内在特性."仁义"的命意涵潜在人的生命活动的自身肯定性中,其实质在于人是依据本己的应然尺度而自我规定、自我支配的,所以,人原本就是自我立法的价值主体.然而,一个能够自我立法的价值主体,其必然具有不可析解、不可还原的自身完备性,而对价值主体的自身完备性的证明构成了儒家"人学本体论"的核心思想.

关 键 词:仁义  实践的内在特性  自我立法  应然尺度  价值主体  人学本体论
文章编号:1009-055X(2003)02-0033-10
修稿时间: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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