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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层次和形式及其在刑法领域的表现
引用本文:张小天 ,陈信勇.因果关系的层次和形式及其在刑法领域的表现[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23(3):93-99.
作者姓名:张小天  陈信勇
摘    要:刑法因果关系至今依然是刑法学领域的一大悬案。本文从因果关系的层次和形式入手提出自己的观点。作者首先根据研究意义将因果关系划分为哲学意义(即最普遍意义)的因果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据此分析了以往研究中混淆不同层次因果关系而造成错误的情形,提出应依照因果关系的不同层次分析具体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作者还提出刑法因果关系可分为充分因果关系和非充分因果关系两种基本形式,该两种基本形式又分别表现为多种情形。作者最后以主体免责、主观免责、客体免责、不同犯罪形态、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不作为犯罪、自杀案件、低概率事件等不同情形为例分析了因果关系的层次和形式在刑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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