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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休地位
作者姓名:
徐歆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
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由于立法制度的模糊以及司法现实的需要而亟待探讨。本文从价值层面着手。得出业主委员会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具有现实必要性;然后通过逻辑分析,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下.业主委员会是可以作为“其他组织”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最后,通过分析业主委员会责任能力的特殊性,提出其在作为被告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 键 词:
业主委员会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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