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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解释
引用本文:朱广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解释[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12-19.
作者姓名:朱广新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杂志社,北京,100034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两款规定在规范逻辑上构成一般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关系。第1款为监护人利益特别设立的减责规则,制造了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的救济漏洞。为济第1款之穷,第2款基于衡平思想,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强加了一种公平责任。这种责任的主旨为,要求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须承担独立责任,以周全救济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仍不能从被监护人处获得完全赔偿,监护人须无条件地第二次负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监护人责任  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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