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保护视域中的物业税实体法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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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爱菊.财产权保护视域中的物业税实体法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5):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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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爱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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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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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动产财产准征收理论与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1BFX067)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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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税法现代化的目标使得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视角研究物业税立法问题成为必然,同时亦为税法现代化研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成为现代税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亦是物业税立法所应追求的目标。必须通过具体的物业税收制度的设计将抽象的私人财产权保护加以具体落实。为此,应当以受益原则为物业税的主要征税依据,来展开以课税要素为核心的实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具体内容包括:以房产所有者为物业税的纳税人,由地方在中央统一规定的比例税率的幅度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各自特点的税率标准;将城镇居民房产纳入物业税的征税范围,并逐步扩展至农村;在计税依据方向应选择市场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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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权保护 物业税 课税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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