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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发展
引用本文:薛军.《侵权责任法》对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发展[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6-11.
作者姓名:薛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05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9条对《民法通则》第133条、《民通意见》第148条做出了重要发展。《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仅针对被监护人在没有受到他人教唆、帮助时导致损害的情况。被监护人如果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教唆、帮助而导致损害,原则上由教唆人、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特殊的补充责任,此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性质与第32条的监护人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关 键 词:监护人责任  共同侵权  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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