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的研究对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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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江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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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社科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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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广东哲学界对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任务、方法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争鸣”,这是很好的。在探讨中,有的同志不同意我的观点,我也有不赞成别的同志一些提法,现在提出来商榷,并就教于诸同志。一、从研究对象看社会主义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关系有的同志认为:如果“把社会主义辩证法变成一般辩证法学科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可能“把它变成一般辩证法学科的具体例证”。这里说的“一般辩证法”,其实是指唯物辩证法,或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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