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民法消灭时效制度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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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翠香.中日民法消灭时效制度比较[J].山东社会科学,2005(7):13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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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翠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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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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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日两国民法关于消灭时效之规定各有所长,日本民法采权利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采胜诉权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没有像日本民法那样对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日本民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间详细而具体,两国民法规定的时效中止与中断各有特色,而时效的延长则是中国民法特有之规定。中国民法典制定时当借鉴日本民法之长,明确规定时效的适用范围,拓宽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空间,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增加规定时效完成的停止,将权利人实施的与起诉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规定为时效中断事由,并废除有关时效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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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灭时效 适用范围 民法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5]07-0132-04 |
修稿时间: | 2005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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