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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法消灭时效制度比较
引用本文:董翠香.中日民法消灭时效制度比较[J].山东社会科学,2005(7):132-135.
作者姓名:董翠香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100
摘    要:中日两国民法关于消灭时效之规定各有所长,日本民法采权利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采胜诉权消灭主义立法例。中国民法没有像日本民法那样对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日本民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间详细而具体,两国民法规定的时效中止与中断各有特色,而时效的延长则是中国民法特有之规定。中国民法典制定时当借鉴日本民法之长,明确规定时效的适用范围,拓宽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空间,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增加规定时效完成的停止,将权利人实施的与起诉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规定为时效中断事由,并废除有关时效延长的规定。

关 键 词:消灭时效  适用范围  民法
文章编号:1003-4145[2005]07-0132-04
修稿时间:20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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