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改革势在必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认识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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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可嘉.消法改革势在必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认识和理解[J].决策探索,2011(20):7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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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可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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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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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文简短精炼,文意表达明白透彻,但是《消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无论是在社会舆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判例、法学研究中,对该条文的适用一直都是热点、难点和疑点,说法不一。问题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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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改革 《消法》 欺诈行为 社会舆论 行政执法 司法判例 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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