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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问题再探讨——新疆首例KTV经营者诉音像、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案评析
引用本文:吕睿.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问题再探讨——新疆首例KTV经营者诉音像、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案评析[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5(3):63-68.
作者姓名:吕睿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新疆艺术学院基础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49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新疆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研究"
摘    要:新疆首例KTV经营者诉音像、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案的分歧在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收费权利的正当性、收费标准的依据、授权收费的范围。通过对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可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程序合法、协调机制以及技术发展是解决收费争议的出路,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引入默示许可扩展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获取授权的有益方向。

关 键 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法律地位  收费标准  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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