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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自首
引用本文:张琛.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自首[J].经营管理者,2013(19):246-246.
作者姓名:张琛
作者单位:济南市万达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我国刑法理论界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基于一般自首基础上的自首,具有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准自首的选择与竞合。

关 键 词:特别自首  竞合  中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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