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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宪政内涵及其制度启示
引用本文:陶际恒.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宪政内涵及其制度启示[J].山东社会科学,2012(7):94-97.
作者姓名:陶际恒
作者单位:西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西昌,615013
摘    要:契约是社会个体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或他人创设权利与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上升为一种社会公共理论后,契约论便成了一种国家理论,它被用来证明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或者用来对政治权威施加限制。霍布斯、洛克及卢梭都对社会契约理论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在他们的理论中,契约关系已上升为一种法权关系,即契约思想已不仅是停留在私法领域里探讨个人间权利关系的问题,更是在公法领域探寻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宪政问题。与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们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皇权的统治下,老百姓处于无权状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契约不断涌现。通观历史与现实,近代西方社会契约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启示。

关 键 词:政治思想史  契约与宪政  国家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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