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角色及其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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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远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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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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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校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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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官社会性是基于社会要求、社会环境外在于法官而隐形体现的东西。从乡土社会型法官向职业法官转型是市民社会的要求,也是市民社会催生的结果。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既包括风俗、习惯、人情等社会环境的影响和要求,也包括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基于乡土社会型法官社会位置的双重性,导致其社会角色本身也发生了冲突,其裁判艺术不是实用主义的,其司法风格也不是法官设计的本义。因此,基于市民社会建构的需要,应当进行理念和实践上的调整,这是一个制度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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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乡土社会 市民社会 乡土社会型法官 社会性角色 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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