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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角色及其转型
作者姓名:宋远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校级基金
摘    要:法官社会性是基于社会要求、社会环境外在于法官而隐形体现的东西。从乡土社会型法官向职业法官转型是市民社会的要求,也是市民社会催生的结果。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既包括风俗、习惯、人情等社会环境的影响和要求,也包括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基于乡土社会型法官社会位置的双重性,导致其社会角色本身也发生了冲突,其裁判艺术不是实用主义的,其司法风格也不是法官设计的本义。因此,基于市民社会建构的需要,应当进行理念和实践上的调整,这是一个制度性趋势。

关 键 词:乡土社会  市民社会  乡土社会型法官  社会性角色  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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