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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兼谈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
引用本文:郭栋.论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兼谈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12(8):72-76,89.
作者姓名:郭栋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基金项目:刘保玉教授主持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基金项目"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设计和制度创新"(YWF-10-06-015)的前期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传统大陆民法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坚持权利——义务两位一体的结构,在立法中并未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的结构,使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得以区分。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该设立债法总则,在债与侵权责任关系上实现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兼顾的转变。

关 键 词:  责任  本位义务  变生义务  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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