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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兼论对《海商法》第51条的修改
引用本文:邓华.关于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兼论对《海商法》第51条的修改[J].社会科学家,2005(1):112-114.
作者姓名:邓华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摘    要:我国<海商法>确立的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和实际的,但随着航海技术及船舶管理科学的进步,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应逐步被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所取代.本文从法理学、法律经济学及国际立法趋势方面分析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向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转变的依据,并对我国<海商法>第51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 键 词:承运人责任  归责原则  航海过失免责  火灾免责
文章编号:1002-3240(2005)01-0112-03
修稿时间:2004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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