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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中的“非法性”来源
作者单位:;1.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持有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我国刑法中非法持有型犯罪成立的要求必须是非法持有。这种非法性评价并非来源于持有特定禁止物或管制物,也并非取决于持有主体资格或身份,而是对持有事实和不能说明来源的综合评价(法律推定)结果,它是抽象的。不能说明来源的与持有特定物品的事实共同构成非法持有的客观推定(评价)基础。

关 键 词:持有型犯罪  “非法性”  客观评价基础  共同客观条件

On the Origin of Illegality in Illegal Possession Crim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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