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参与权的合理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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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忻.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参与权的合理实现[J].延边大学东疆学刊,2015,32(2):87-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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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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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 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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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重视,其原因是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国家属性,解决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的刑事和解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没有有效反映出恢复性司法的设计初衷。为保护被害人权利,应加强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参与权,这需要刑事和解制度回到恢复性司法的轨道上。但是,不能过度强调被害人意愿,刑事和解的进行应坚持国家主导。对此,应实行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有限回归,以刑事实体处分权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合理界限,以法益作为确定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标准,进而设定刑事和解合理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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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刑事和解 恢复性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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