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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用“生死状”代替工伤保险
引用本文:遒士.岂能用“生死状”代替工伤保险[J].天津社会保险,2010(3).
作者姓名:遒士
摘    要:案情:金某,男,30岁,系天津市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山东籍临时工。2006年7月到该公司当建筑工人,并与公司签订了雇佣协议,协议中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2007年

关 键 词:协议  建筑工人  天津市  工伤保险  雇主  工程公司  民工  工伤赔偿  生死  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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