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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用“生死状”代替工伤保险
作者姓名:
遒士
摘 要:
案情:金某,男,30岁,系天津市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山东籍临时工。2006年7月到该公司当建筑工人,并与公司签订了雇佣协议,协议中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2007年
关 键 词:
协议
建筑工人
天津市
工伤保险
雇主
工程公司
民工
工伤赔偿
生死
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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