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如何提升人工智能的道德能力,使人工智能体的行为选择更符合社会伦理规范,是人工智能时代最重要的伦理问题之一。随着人工智能自主能力的快速提升,人工智能体越来越需要在具体情境中作出自主行为选择,这意味着人工智能体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能力。缺乏纯粹实践理性的人工智能不具备自我立法能力,没有情感欲望牵制的工具理性却可以理解并应用来自人类的、具有先验意义的道德法则。来自人类的道德法则不可能以人工智能为目的,而只能以人类自身为目的。从伦理学理论的发展现状来看,无论是义务论、功利论,还是德性论,不仅理论自身存在各种特殊缺陷,在规约人工智能时也存在种种困难,均无法独立承担作为人工智能体基础理论的重任,当务之急是以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共识作为人工智能体的自然行为法则。单纯自上而下的道德内置法,无法应对具体行为情境的复杂性;单纯自下而上的自主学习法,难以保障自主学习结果的道德性;只有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才能使人工智能体成为一种既服从人类道德法则、又具有一定道德自主能力的道德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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