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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养老服务的法律属性
引用本文:王显勇.论养老服务的法律属性[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132-139.
作者姓名:王显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我国人口老龄化战略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8FXB011);
摘    要:养老服务法治化建设的首要问题是界定养老服务的范围和法律性质。养老服务源自养老照料义务承担者与实际照料提供者的分离,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经历了老年福利服务—社会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的演进历程。养老服务不再是老年社会福利,而是属于社会服务。养老服务属于养老照料服务,而非老龄服务。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机构基于委托所提供的生活照料,其是养老照料义务的一种实现方式。养老照料义务应实行多元主体共担机制,家庭、社会和国家都要承担相应的养老照料义务。

关 键 词:养老服务  生活照料  养老照料义务  老年社会福利  基本养老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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