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侵害劳动者的择业权 |
| |
引用本文: | 王政.用人单位不能侵害劳动者的择业权[J].劳动世界,2008(6). |
| |
作者姓名: | 王政 |
| |
摘 要: | 案例]:方某于2000年1月同市化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月,原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方某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厂方仍按方某原工资数额发给方某工资。2005年4月,方某拟往江苏某市化工厂工作,遂到厂劳资科办理转移工作手续,遭到厂方拒绝,厂方并要求方
|
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 化工厂 劳动者 劳动关系 订合同 侵害 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终止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