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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措
摘    要:江苏:妨碍媒体监督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特别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9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青年报》2005年11月29日)河南:将公布行贿“黑名单”河南省2006年1月1日起,全省检察机关将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公开受…

关 键 词:刑事责任  媒体监督  江苏  河南  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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