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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前的法定解除事由探讨
引用本文:邓小明,高润恒. 合同履行期前的法定解除事由探讨[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19(4): 113-119
作者姓名:邓小明  高润恒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客观情况的变化会致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此时应由债权人选择是否解除合同,以摆脱对其无任何实际意义的合同关系的束缚。最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对期前合同解除予以了较完备的规定,《荷兰民法典》上的相关制度则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为合理解释期前合同解除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但也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关 键 词:期前合同解除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  《荷兰民法典》  不安抗辩权
文章编号:1008-1763(2005)04-0113-07
修稿时间:2004-03-17

On The Anticipatory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DENG Xiao-ming,GAO Run-heng. On The Anticipatory Termination of Contract[J].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05, 19(4): 113-119
Authors:DENG Xiao-ming  GAO Run-he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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