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入法的法哲学分析——以“醉驾”和“常回家看看”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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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兰艳 聂长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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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2.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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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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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站在法哲学的高度,立法的对象应该是外在的行为、行为的负价值、行为的可操作性、行为的主体间性。"醉驾"满足这四个条件,而"常回家看看"并不满足第二、三个条件。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应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并体现一定范围的前瞻性,在平衡自由、权利、秩序、效率等局部性价值时,在总体上是正价值的,"醉驾"入法理由充足,"常回家看看"并无充分正当的入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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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 入法 法哲学 “醉驾” “常回家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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